民事一审立案须知: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收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当场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出具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 对民事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七、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八、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九、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十、级别管辖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