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讼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申请人为法人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3: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担保书、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应填写《举证情况表》,提供可保全财产、财产所在地等情况。
五、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