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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6-08-23 15:27:22 打印 字号: | |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缴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免缴案件受理费。

提醒您注意的是:

1.如果您预缴的诉讼费用超过了您应负担的金额,那您就应该在案件审结后,到法院办理退费手续;如果预缴的是一审诉讼费,就到一审法院办理退费手续。如果预缴的是二审诉讼费,就到二审法院办理退费手续。

2.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来源:立案一庭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