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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9-02-22 16:28:23 打印 字号: | |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安排收入批复表

十二、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2019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为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财政厅预算公开办法的通知》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开工作,切实提高部门预算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和规范性,我单位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本单位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在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方式

在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内进行公开,同时,当年预算将在本单位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并永久保留。做到“双公开”。

公开格式

为确保任何人在任何终端上看到的预算报告都不会出现格式错误,并便于下载、使用,我单位在网站公开的预算信息以WORD、EXCEL、PDF这三种格式呈现。

四、公开内容

部门预算公开内容为本部门2019年预算信息电子文档,包括《2019年度部门预算》文字稿WORD文档、《部门预算公开报表》Excel表及《政府信息报送保密审查表》PDF图片。

五、涉密事项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部分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再审。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承办对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组织全市法院参与同国际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编制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二)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部门预算单位为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

公开表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批复

 

第四部分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收入预算6089.1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236.10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453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40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6089.1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164.10万元;

 2.项目支出1925.00万元。

在支出预算6089.10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864.0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674.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一是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为4236.10万元,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为3701.9万元,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34.2万元(其中:奖励性绩效财政拨款382.2万为新增项,截止2018年9月31日非税收入超收152万元列入2019年财政拨款);二是2019年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453万元,2018年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453万元,两年此项收入没有变化;三是2019年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1400万元,2018年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为1260万元,2019年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增加140万元,2018年和2019年我单位非税收入计划均为1400万元,2019年按规定诉讼费不再沉淀。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595.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730.3万元;会议费6.4万元;培训费30万元;专用材料购置54.2万元;委托业务费358万元;公务接待费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万元;维修(护)费11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75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864.00万元,其中货物714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15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31.6万元,比2018年减少73.6万元,减少69.9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8年0万元,没有变化。 2.公务接待费1.6万元,比2018年减少3.6万元,减少69.23%。主要原因2019年公务接待费预算数是参考2018年全年支出的实际情况,2018年底应有部分结转资金,所以2019年预算安排的资金有所减少,在预算执行中对公务接待费的支出在严格加以控制。 3.2019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为3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万元),比2018年减少70万元,结合2018年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到2018年底会有结余,本着预算编制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有所减少。但车改后我院车辆编制数没有变化。 

2019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105.2

31.6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5.2

1.6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00

3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100

3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安排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没有相应支出安排。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涉及资金192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住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5.案件执行: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