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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9-02-22 16:39:35 打印 字号: |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财政厅预算公开办法的通知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开工作,切实提高部门预算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和规范性,我单位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时间

部门预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二、公开方式

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内进行公开,并永久保留。

、公开格式

为确保任何人在任何终端上看到的预算报告都不会出现格式错误,并便于下载、使用,我单位在网站公开的预算信息已WORDEXCELPDF这三种格式呈现。

四、公开内容

部门预算公开内容参照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公开参考文本》,准确填写本部门2019年预算信息电子文档,包括《2019年度部门预算》文字稿WORD文档、《部门预算公开报表》Excel表及《政府信息报送保密审查表》。

五、涉密事项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2019213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三)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部门预算单位为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无下设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491.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771.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2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60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491.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969.5万元

2.项目支出522万元。

在支出预算2491.5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251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256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我院预更新执法执勤车辆5台,司法改革薪资部分逐步完成,执行工作任务艰巨。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033.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55万元,印刷费20万元,水费8万元,电费40万元,邮电费30万元,取暖费45万元,物业管理费70万元,差旅费85万元,维修(护)费38万元,被装购置费30万元,劳务费235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6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57.5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51万元,其中货物251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21万元,比2018年增加66万元,增长12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66万元,比2018年增加66万元,增长120%;公务用车运行费55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下降0%),比2018年增加66万元,增长120%。主要原因是预更新执法执勤车辆5台。

2019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55

121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55

121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66

       公务用车运行费

55

55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5台,金额66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资金52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