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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0-02-21 08:09:43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五、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六、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八、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九、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

十、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四、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五、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六、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二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批复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为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财政厅预算公开办法的通知》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开工作,切实提高部门预算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制定部门预算公开管理制度。

一、公开原则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公开预算。按省财政厅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时反馈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二、公开方式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后20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在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内进行公开,同时,本单位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并永久保留。做到“双公开”。

三、公开格式

为确保任何人在任何终端上看到的预算报告都不会出现格式错误,并便于下载、使用,我单位在网站公开的预算信息按省财政厅要求的格式呈现。

四、公开内容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报表进行公开,并按相关要求编制文字说明。

五、涉密事项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部分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再审。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承办对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组织全市法院参与同国际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编制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二)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为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900.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827.7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453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62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6900.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772万元

2.项目支出4128.7万元。

在支出预算6900.7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比2019年增加811.6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2020年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较2019年增加至220万元。2020年机关工资福利支出预算较2019年减少633.1万元,主要原因2020年检法奖励性绩效及目标奖没有纳入预算,执行中省财政按审批文件规定予以安排资金。公用经费支出较2019年增加2414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案件量增加办公经费增加1170.8万元,另外2019年1-9月份诉讼费超收1495.2万元全部安排至2020年诉讼费退返预算,退返诉讼费预算增加1243.2万元。结合2019年项目结转资金,机关资本性支出预算较2019年减少预算安排资金61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较2019年减少352.3万元,主要原因没有安排退休人员工资及死亡抚恤金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009.5万元,包括办公费1253.1万元、培训费30万元、专用材料购置费30万元、委托业务费932万元、公务接待费1.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13.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万元、日常维修(护)费6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639.6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2020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能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所以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64.8万元,比2019年增加33.2万元,增长10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13.2万元,比2019年增加13.2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为2020年按省法院要求有一人出国考察,省外办已审批。

2.公务接待费1.6万元,与2019年预算相同。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0万元,比2019年增加20万元,增长66.7%)。主要原因是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有结余,2019年安排30万元。结合2019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情况,2020年安排50万元。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9

2020

合计

31.6

64.8

1.因公出国(境)费


13.2

2.公务接待费

1.6

1.6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0

5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30

5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2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2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2020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事业发展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事业发展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事业发展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10.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2.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的支出。

    13.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应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法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4.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上述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附省财政厅辽财指预20201号文批复表

 

202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责任编辑: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