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肌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当前,滥用毒品和毒品犯罪是我国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刑事审判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从审判工作角度分析研判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2020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李少平接受了人民法院报记者专访,从审判工作角度分析了2015年以来毒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回顾总结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禁毒工作的情况,特别是毒品犯罪审判和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效,介绍了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举措。
谈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禁毒形势仍然严峻复杂
问:毒品问题是重大社会问题,据了解,近年来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有所好转,请您详细介绍一下当前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以及有哪些特点?
答: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科学阐明了治理毒品问题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新时代开展禁毒斗争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禁毒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禁毒事业发展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开创新局面。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有力扭转了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的状况,禁毒形势呈现整体向好、持续改观的积极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在2015年达到历史最高点,一审结案数为13.9万件,2016年开始回落,2019年降至8.58万件,较之2015年降幅为38.27%。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双重影响,当前我国的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是,“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渗透加剧,云南、广东、广西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仍保持高位。二是,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由以往高发于广东、四川等省份开始向其他省份蔓延,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发现了制毒活动。受此影响,麻黄碱、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也较为严峻。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呈增长之势,2015年为288件,2019年为297件,且新的制毒原料、制毒方法不断出现。三是,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有所增多。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海洛因仍居于主导地位,但在大部分地区甲基苯丙胺已超过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毒品。同时,新类型毒品犯罪在上升,涉氯胺酮、甲卡西酮、曲马多等新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地方已出现制造、贩卖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毒品“三代并存”的格局已初步显现。四是,在犯罪方式上,贩毒活动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利用QQ、微信、论坛等信息网络进行联络、交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隐蔽性更强,打击、监管难度更大,对禁毒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要求。此外,毒品问题常与“黄、赌、盗、抢、黑”等问题相互交织,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放火、驾车冲撞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总的看,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仍然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谈刑事审判与禁毒工作的关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震慑、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
问:定罪量刑可以直观体现对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经验和做法?
答:刑事审判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取得惩处、遏制毒品犯罪的效果。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重刑率方面,2015年至2019年,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年均重刑率为22.37%,各年度的重刑率均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其中,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在严惩的重点方面,依法严厉打击制造毒品、大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规模性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吸毒人员严重肇事肇祸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毒品或者涉毒犯罪。近两年来,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推动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暴力抗拒查缉、武装掩护犯罪、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在经济制裁方面,充分关注毒品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的特点,不断总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用好罚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从经济方面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
当然,在审判过程中也需要坚持辩证思维和区别对待,对罪行原本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如实供述、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实践中一些依法体现从宽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谈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司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重要司法规范性文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禁毒司法规则体系
问: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专业性很强,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能否请您具体介绍一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
答:开展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承担的重要职能。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有力惩处毒品犯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在禁毒领域制定了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多部规范性文件,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司法规则体系。比如,2015年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禁毒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同时,对毒品犯罪审判中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毒品数量认定、刑罚适用等七个方面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范。该文件是继2008年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大连会议纪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审判指导方面的又一重要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再如,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首次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的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与前述会议纪要对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需要介绍的是,毒品犯罪隐蔽性较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与审查方面有一定特殊性,审判工作中既要关注这种特殊性,也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确保案件证据质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经深入调研论证,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规范和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质量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联合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并建立、完善了一些新的工作机制。根据这些工作机制,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全面、规范地收集提取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类证据;要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提高司法人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特别是发挥好庭审对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引导、促进作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处。
谈履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认真贯彻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扎实做好督导检查、专项调研等相关工作
问: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您同时兼任国家禁毒委的副主任,请您谈谈最高人民法院在履行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禁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参与了缉毒侦查情报、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和涉毒反洗钱等小组的专项工作。各地法院作为同级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了很多扎实有效的工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部署开展“百城禁毒会战”、网络扫毒、打击制毒犯罪、“两打两控”“净边”等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法院积极配合,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及时审判,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依法判处,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
二是,认真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是禁毒工作的新方式,对推动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有重要作用。自201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开展此项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我先后带队前往山西、湖南、广西、福建、海南进行督导检查,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在被国家禁毒委员会纳入重点整治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当地法院通过加强审判、开展法制教育、参与帮扶指导等方式,积极配合整治,促进毒情好转。
三是,切实做好专项调研。近年来禁毒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有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应国家禁毒办的要求,先后对涉氯代麻黄碱犯罪、涉合成大麻素犯罪、涉毒财产追缴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较好解决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四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禁毒办分别与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合作,建立了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和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这两个中心开展了一系列研究、研讨、培训等工作,为完善禁毒刑事政策、提高禁毒刑事司法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五是,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禁毒职能部门注重加强沟通协作,在禁毒法制建设、信息互通、业务交流等方面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并加强与同级其他禁毒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取得了良好成效。
谈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多措并举,切实做好禁毒宣传等综合治理工作
问:毒品问题成因复杂,需要大力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当前我国吸毒人数仍较为庞大,隐性吸毒人员众多,如果不能有效减少吸毒人数进而减少毒品需求,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必然受到影响。因此,要将遏制毒品犯罪与治理吸毒问题结合起来,坚持减少需求与减少供应并重,采取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多元化手段对毒品问题进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毒品犯罪。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取得了一些成效。
2015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发布5批43个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今年国际禁毒日期间还将发布10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也反映出近年来毒品犯罪的形势和一些特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向社会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为形成全国法院广泛、同步开展禁毒宣传的整体声势,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协调云南、广东等地方法院,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公开开庭、集中宣判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了主动开展禁毒宣传的工作机制。
此外,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很多地方法院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建议,促进了禁毒防控体系的完善。
谈人民法院下一步禁毒工作举措:以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为重点,求实创新,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成效
问:毒品犯罪审判等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长期承担的重要任务,为推进此项工作的发展,下一步有哪些举措?
答:今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普遍下降,不少地方降幅非常明显,但这不是常态,预计待社会生活完全恢复后还会有一定反弹。当前我国的禁毒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与形势的要求相比,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有的毒情较为严重地区的法院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置于国家禁毒事业大局下谋划和推进;有的法院就案办案,不注重总结分析当地毒品犯罪的特点,对新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法院落实禁毒综合治理措施的工作方式偏于单一,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大。对上述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努力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对禁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国家禁毒工作大局,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和禁毒委的统筹安排下,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以毒品犯罪审判为中心的各项禁毒工作。
二是,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确保对严重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要积极参与国家禁毒委组织的“净边”等专项行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把好案件事实关、法律关和政策关,确保毒品犯罪分子得到及时、应有的惩处。
三是,要继续做好调研指导工作,推动完善禁毒刑事立法。对一些地方禁毒工作中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老”问题和近年来涉毒领域出现的法律适用“新”问题,要深入调查,加强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其中,对于需要制定指导文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对于涉及立法的问题(如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机制等),要在深入调研后提出成熟的立法建议。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很强,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特别注重加强禁毒专业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
四是,人民法院要继续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不断创新禁毒宣传形式载体,突出针对无业人员、辍学青少年、流动人口等易感群体,重点宣传毒品特别是合成毒品的严重危害以及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坚决严惩的政策立场,警醒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远离毒品,努力营造全民自觉拒毒、防毒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