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时某与曲某是亲属关系,时某到曲某居住地游览时,为了免门票借用了曲某的身份证,后又用曲某的身份证出资购买了70万元国债。曲某通过挂失、补办国债凭证及用国债凭证抵押贷款的方式为其女儿贷款63万元。
国债到期后,时某与曲某协商国债取款事宜,曲某拒绝了时某取款的要求,并将扣除贷款本息后的账户余款18万元转入其女儿名下账户。
法院认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并责令曲某退赔时某损失。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本是亲属关系,平日往来密切,却因为曲某的贪念对簿公堂,曲某的行为不仅伤害了亲情,还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制裁,而时某也因为一时的小利而造成了更大的烦恼,在此提醒大家,处理重大财产问题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做决定时先考虑后果,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