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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 全面保护老年人权益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18 14:12:45 打印 字号: | |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依法保护老年人权益作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陈宜芳介绍,此次发布的八个案例精选自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件,既涉及赡养、继承、居住权益保障等传统领域,又涉及养老产业、消费欺诈等前沿热点问题;既侧重考虑老年人特殊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也注重对养老相关产业的规范和引导。

  着眼居家养老、财产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

  吴景丽介绍,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年发布两批共15件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赡养、继承类纠纷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传统领域,也是老年人关注的重点。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的堵点。在本次发布的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同时要求其定期公示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由近亲属共同监督,让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监护。

  近年来,子女以“为父母好”为由监管掌控父母财产的情况时有出现。经济上不自由,影响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在任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老人任某将其剩余存款交由其子李某保管并安排供自己养老使用,后任某提出从该存款中支取3000元用于生活,遭到李某拒绝。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任某相关款项。该判决依法保护了老年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明确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老年人使用个人财产。

  弘扬孝亲敬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老年人对旧有居所往往怀有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也有自己的现实考虑。在此次发布的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房屋为吕某父亲生前所在单位的保障性住房,吕某父母购买后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为处分便利登记在吕某名下。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其母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吕某诉请。该判决明确家庭成员在老年人居所选择上不能仅考虑自己便利以及自己对居住品质的理解,应尊重老年人的选择,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诉求。”陈宜芳介绍。在苏甲诉苏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中,苏甲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判决支持了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同时,考量其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子女给付赡养费并看望、问候老人。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方式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对于精神赡养的倡导,使老有所依得到更全面保障。

  聚焦健康养老、消费欺诈等重点领域

  全面的医疗保障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支撑。陈宜芳介绍,目前,除我国社保体系承担的老年人医疗费用外,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医疗、健康等需求推出多种保险产品,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了更多选择,特别是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更有特殊意义。但有的保险产品投保门槛较低,而老年人多存在一些基础病情况,容易产生纠纷隐患。

  在此次发布的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老年人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老年防癌险,后因确诊癌症向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以老人曾患慢性支气管炎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该案判决明确,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相关情况,老年人对此不负有告知义务,不属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该判决有力维护了患重大疾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安,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在该领域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起到提示作用。

  王丹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老年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更关注生活品质,对健康养老等方面的需求增多。

  部分企业关注到养生养老服务的商机,以提供疗养服务、支付预订金获得会员资格和积分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合同,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在吴某诉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吴某定金后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法院在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根本违约的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恶意诱导老年人养老消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净化养老产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兴养老产业的发展。

  “结合这些案例反映的问题,我们也特别就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向广大老年人作出提示。”王丹表示,希望老年人增强反诈意识,谨慎处置财产,特别要警惕在养老服务领域中多发的诈骗类违法犯罪。同时,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抵御虚假宣传背后的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