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切实发挥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等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为护航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万某曾是某公司的员工,也是“缝合器与缝合针套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因为专利权归属问题,万某与公司积怨多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梳理双方当事人一系列矛盾纠纷,厘清了各自诉求,释法说理耐心引导,一揽子化解了双方的全部关联纠纷,实现了双方的合作共赢。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9.4万件,同比增长221.1%。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审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创新、激励创造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严惩侵权行为,让创新者安心创业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权利人要求各侵权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8亿元以及要求销毁生产设备、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生产的“蜜胺”产品的上诉请求。
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决赔偿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A公司、B公司是“蜜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A公司还是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针对C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侵害相关技术秘密的行为,A公司、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但判决仅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原告一方认为没有获得足够损害赔偿,并不满意。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权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技术秘密作为企业获得技术红利的秘密武器,是众多研发型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企业因此会投入大量资金、物力和人力。如果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技术秘密而不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将会鼓励这种投机行为,极大影响企业创新创造动力,损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该案审判长岑宏宇表示。
“权利人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B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的C公司是国有上市企业。”岑宏宇说,该案裁判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了对各类企业一体对待、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
使侵权人得不偿失,让权利人理直气壮。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好地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的第一案。卡波,即聚丙烯酸、羧基乙烯共聚物,中和后的卡波是优秀的凝胶基质,广泛应用于乳液、膏霜、凝胶中。
该案中,原告公司研发了生产卡波的配方、工艺、流程和设备的技术信息。被告公司利用华某从原告那里非法获取的卡波技术秘密生产销售卡波产品,销售范围多至20余个国家和地区。在被告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因侵害技术秘密被判刑后,被告仍未停止生产,且在该案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会计账册和原始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直接故意侵权,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还有举证妨碍等情节,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以5倍计算最终赔偿额共计3000余万元。
惩罚性赔偿是打击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有力武器,增强了企业自主创新的信心和决心。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2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额较2018年增长153%,惩罚性赔偿力度不断加大,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的赔偿,严惩侵权行为,让创新者安心创业。
完善技术查明,破解技术审理难题
“店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我的专利产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居民李某是发明专利“点炭机及燃烧方法”的专利权人。他发现吉林省长春市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商用自动点炭机与其发明专利所生产的产品相似,认为是侵权而诉至法院。
不过,对方并不认同。“我们的产品缺少上下时间继电器、行程开关等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在庭审现场,技术特征如何认定,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承办法官单艳芳找到技术调查官王明辉提供意见。
经过细致比对,对于双方争议的技术特征进行准确查明,王明辉给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相比缺少“行程开关”技术特征的技术调查意见。
最终,在技术调查意见的基础上,法院认定长春市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作为法官身边的“技术翻译”,技术调查官能提供专业意见,破解专业技术难题。
“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大特点是法律问题常与技术问题交织在一起,如何准确快速查明技术事实,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单艳芳介绍,为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在技术类案件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既提升了案件办理的效率,也保障了案件质量。
技术类案件数量增多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一个新趋势。“技术类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中西部等地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劲,知识产权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新收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二审实体案件数保持较高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涉专利、技术合同一审案件数量增幅明显。
针对这一特点,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例如,加强“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超500名技术调查专家入库,全国范围按需调派和人才共享机制不断深化,有效缓解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作用,参与技术类案件事实调查,出具技术调查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广西、西藏等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完善了制度机制。
服务数字经济,加大重点领域保护力度
某贸易公司发现某工艺品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直播间内销售带有该贸易公司两枚商标标识的手提包。贸易公司认为工艺品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同时主张,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商品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工艺品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构成侵权。”承办法官说,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工艺品公司赔偿贸易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拓展,涉短视频平台等新类型网络平台侵权纠纷不断出现,与新技术及平台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备受关注。“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数据交易等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纠纷,积极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介绍。
“爬虫平台”是某数据公司为了向医药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而开发的计算机程序及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崔某在该数据公司工作期间,负责组织技术团队开发“爬虫平台”。为防止信息泄露,数据公司对于员工外发电子邮件实施后台监控,并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监控中,公司发现崔某外发邮件,发送包含“爬虫平台”的数据库文件、系统运行程序文件等内容,遂主张崔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数据信息是否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保护客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时明确,平台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客体,强化对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形成的具有竞争优势和竞争价值的数据权益保护。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5G通信、高端装备制造等一系列高新技术案件,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新创造保驾护航。”林广海举例介绍,甘肃法院设立种子法庭,守护“农业芯片”,天津、江西等法院完善司法措施,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