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部司法文件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严惩,有力打击、震慑和预防了相关犯罪。围绕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犯罪作出的新修改,以及近年来司法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适用有关法律,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制定了《解释》。
《解释》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强调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主要明确了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以及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猥亵等行为的入罪标准,并明确依法支持被强奸、猥亵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医疗费用。
同日发布的《意见》,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标准、证据收集与审查认定、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与救助保护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两部司法文件的发布,对指导司法机关办案中准确适用法律,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