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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某校的施工改造工程发包给某建筑施工企业,某建筑施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某。原告王某受雇于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行政部门认定为一级伤残。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相关费用26万余元。
办案人:朱飞
职务: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作为一名有着十几年司法审判经验的法官,我一直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奋力前行,时刻为如何化解双方矛盾、如何裁断双方纠纷而思虑。在坚信大公至正的同时,也胸怀一颗善心,因为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条例,而是在理性中贯穿着温情,在规则间传递着价值。
一级伤残,意味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王某及整个家庭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王某的家人在数次转院、几次抢救的过程中支付了大笔费用,已无力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
本案一审法院以不能认定王某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阅卷过程中,我意识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承担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查阅目前有关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不能认定王某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法直接认定应按照劳动关系支付工伤赔偿费用的主体。
我决定以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为基础,查阅大量相关案例,最终得出虽然不能认定王某与某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影响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结论,该企业应对王某的工伤赔偿费用承担给付责任。
该案需进一步查清事实,并对王某提供的票据予以核实,最终发回重审。
经原审法院审理,判决某建筑施工企业向王某支付26万元工伤赔偿费用,该企业不服,上诉至本溪中院。
作为二审承办法官,我在庭审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耐心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讲解法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围绕其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逐项释明。最终,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每一份判决都凝聚着法官的理性与智慧,都见证着法官司法为民的初心与担当。作为一名法官,我努力培养自己符合法律整全性的、融贯性的秩序思维,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实现法理情的统一,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