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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新中国成立75周年人民司法进步成就综述
作者:刘庭梅  发布时间:2024-10-22 14:56:12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75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凝心聚力、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正阔步走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本期《中国审判》杂志紧紧围绕“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宣传主题,特别推出“法治华章 共庆华诞”封面报道,全景式展现新中国成立75年来人民司法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司法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以飨读者。

  75年前的10月1日,随着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迎着朝阳出发,满怀豪情踏上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征程。

  时间是伟大的书写者,记录走过的足迹,写下历史的华章。新中国成立75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捍卫者、社会发展的保障者、法治建设的参与者。75年来,人民法院经历了从初步创立、曲折探索到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一代又一代法律人,怀着实现公平正义的崇高追求,甘当公正司法的践行者、司法为民的奉献者、司法改革的燃灯者,一路披荆斩棘,一路凯歌行进,谱写着人民司法事业的新篇章。

  峥嵘岁月见证不变初心。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华诞之际,回眸人民司法发展之路,一座座闪耀的路标,值得我们永远铭记。

  寻根溯源人民司法从人民中走来

  “梦想从这里启航,这里是梦开始的地方,嘉兴南湖的红船之上,诞生了我们伟大的党。革命从这里开始,信念从这里飞翔……”初秋时节,一曲《红船谣》唱响在浙江嘉兴南湖之上,中国共产党的梦想启航地——南湖红船正静静凝视着岸边驻足参观、瞻仰的人们。

  1921年7月30日晚,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因遭到法租界巡捕袭扰,被迫转移到嘉兴南湖的一条游船上继续进行,并在这里完成了会议的各项议程,中国共产党由此诞生。

  开天辟地的红色征途中,人民司法事业从人民中走来。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安源路矿大罢工、省港大罢工时,就特别重视司法为民,成立了裁判委员会、军法处、会审处、特别法庭等,开启了人民司法的实践探索。

  1927年,中国革命第一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在湖北红安建立;中华苏维埃时期,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相继在江西瑞金成立,塑造了人民司法的红色优良传统;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坚持群众路线,拉近了人民司法事业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革命政权下第一个省会城市法院——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人民司法开始从农村走向城市;1948年9月26日,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身——华北人民法院在河北省平山县王子村成立。从此,法院被正式冠以“人民”二字。

  在人民司法机构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审判合议制、两审终审制、案件复核和再审制、人民陪审制、回避制、巡回审判、公开审判等一系列司法制度和原则,在革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并实现发展。

  秀水泱泱,红船依旧;时代变迁,初心不忘。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由点到面,在黑暗中一步步摸索前进,高高扬起了红色旗帜。革命时期司法机构与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为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司法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1949年2月,解放战争胜利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与旧法制决裂,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指导原则。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同时,此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分别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毛泽东主席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当第一面五星红旗冉冉升起,近代以来历经苦难斗争的中国人民,终于迎来中华民族浴火重生的曙光。

  开国大典的礼炮声尚未远去,毛泽东主席发表公告,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这一年的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这一年,广大人民群众刚从百余年受压迫、受奴役的黑暗中走出,新生的人民政权尚未巩固,反革命残余势力疯狂破坏,司法工作尚属薄弱环节。

  为强化司法机构建设,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行政三个审判庭和办公厅、督导处、编纂处等业务、行政单位。195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六个分院先后在辽宁沈阳、陕西西安、上海、湖北武汉、重庆、北京建立,为各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至各大行政区于1954年年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也相应撤销。

  新中国成立初期,打击反革命犯罪、巩固新生政权、重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组建临时法庭,在保定市体育场举行“河北省人民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公审后,刘、张二人于当日下午被执行枪决。

  枪毙刘青山、张子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向贪污腐败打响的“第一枪”,表明了我们党严惩腐败的坚决态度,树立了共产党人执法如山的形象。

  1952年6月,经中共中央和原政务院批准,一场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场历时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完成了清除旧司法人员、肃清旧法思想、纠正旧司法作风、发展政法教育这四项任务。1953年2月,在革命理念的主导下,新中国的司法重建工作基本完成。通过司法改革运动,司法干部的思想认识得到提升,司法工作作风得到改进,进一步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艰辛探索巩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

  浙江省杭州市北山街84号,“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内,一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展品前,不少游人静静驻足观看。墙壁上,仍然镌刻着毛泽东当年说过的话:“治国须有一部大法。”

  1954年6月14日,宪法草案正式公布后,共有1.5亿余人参与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又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发展的基石,揭开了新中国依法治国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立法工作开展活跃、成效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刑事、民事审判庭和研究室、督导室、顾问室、办公厅等单位;基层人民法院下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设立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各级法院均设审判委员会;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在司法机构不断健全的同时,新中国的审判机关积极开展审判工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巩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有一幢古式斜檐闷顶二层小楼,金色琉璃瓦的屋顶、四根红油漆立柱……格外引人注目。1956年6月9日起,就是在这幢小楼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争犯罪分子。

  “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团队组建后发现,当时的审判没有刑法可依,也没有诉讼法,如何实施具有国际意义的审判呢?我们参照国际法,邀请相关法律专家,研究制定了一套有效的诉讼程序。”沈关生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局级审判员,1956年作为书记员,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工作。

  翻看着已经泛黄的《审理日本战犯工作总结材料》,沈关生回忆道:“可以说,这个诉讼程序民主、公平、严肃,经得起历史检验。”

  1956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第一次开庭,对原日军第117师团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主要战犯进行审理。审判长袁光告知被告:“除辩护人为你们辩护外,你们还可以为自己辩护。另外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廉希圣退休前是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68年前,他是藤原广之进、小林喜一和西永彰治三名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

  “中国人怎么能为日本战犯辩护?想不通!”廉希圣说,“开展这项工作时压力不小,国内有很多反对、不理解的声音,说我们律师团是‘吃中国人饭,不干中国人事’。但是,如果审判过程中没有律师辩护这一环节,审判就不完整了,程序就欠缺了”。

  特别军事法庭的事实调查,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起诉书所控告的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根据920人的控诉、266人的检举、836人的证词一件件核实的。在大量人证、物证面前,8名被告人一一低头认罪。最后,这些战犯依据罪行轻重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二十年不等的刑期。

  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左”的失误导致轻视法制思想的流行,人民法院工作进入艰难曲折前行时期。10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了580余万起刑事案件,处理了540余万起民事案件。与此同时,随着“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逐步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来处理群众纠纷。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开展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全面复查和纠正了“文化大革命”前后产生的冤假错案。

  焕发新生服务改革开放发展大局

  1978年冬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果断作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的战略抉择。改革开放由此拉开大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会还要求,“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人民期待的法治春天终于到来。1979年春天,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尘封已久的“法律之门”被徐徐推开。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要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被提出,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通知》。同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进行了公开审判。“这是‘无法无天’时代的结束,是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的开端。”《人民日报》如是评价。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伴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也实现了快速发展。

  20世纪80年代,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的同时,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工作初步发展;同期,为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从此起步;1993年后,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逐步走上专业化轨道;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199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工作办公室,后更名为执行局……面对社会和经济交往及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审判是改革开放之后诞生的新的审判领域,是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多年来,行政审判工作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

  1988年夏天,61岁的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与县长黄德余对簿公堂。该案被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

  1985年,包郑照在河滩上抛石填河造房,县政府认为包家的房子对防汛抗洪造成了干扰,在多次劝说、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无果后,于1987年7月4日,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房炸去一部分。被强拆了房子而自感走投无路的包郑照,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这起“民告官”案件最终以这种特殊的方式进入司法程序,按照民事程序审理。

  这起案件唤起了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政府对依法行政的反思,推动了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进程。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由此正式建立。人民法院广泛开展行政审判实践,推动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

  谋篇布局开辟法治中国正确道路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代的脚步从不停歇。站在世纪之交的中国,将走向怎样的未来?亿万中国人民期待着答案。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使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此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指导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进行。作为领导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机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

  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大,我国实现了从“司法改革”向“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转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在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不断出台的顶层设计为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方向指引。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确定了改革的7大方面、39项内容;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涉及8个方面、50项改革措施;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继续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0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老民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原来经济审判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原来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将原来的交通运输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下设的涉外组整合为审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事审判第四庭。如此,大民事审判格局应运而生。

  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和刑事审判第五庭。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成为“中国司法变迁的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符号”。

  通过改革,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包括公开审判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辩护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健全。

  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张旁听证,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旁听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个月后,北京一中院迎来了全国首场电视直播庭审。中央电视台用4个多小时不间断直播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的庭审。

  此后,全国法院陆续推出各种司法公开举措,积极探索司法公开之路。

  2008年11月14日,中国法院网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歌手孙楠诉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犯表演者权利纠纷案进行了庭审直播。这是中国首次对最高审判机关的庭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全国法院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6个方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以法为纲,崇法善治。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表明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再攀高峰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2012年12月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习近平总书记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部署180余项重大改革举措,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全面展现在人们眼前。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从“制”到“治”一字之变,反映法治建设从法律体系向囊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法治体系全面提升。

  “通过!”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要时间坐标——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完成了编纂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的历史夙愿。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2016年12月2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槌落下,历时21年的“聂树斌案”终得沉冤昭雪。不止于此,“呼格吉勒图案”“张玉环案”等刑事冤错案件都得到依法纠正。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现代刑事司法原则得到贯彻,人权司法保障更加完备。

  2017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仪式。最高人民法院机关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完成,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已经全面落实。全国共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

  随着129项改革任务逐步完成,“四梁八柱”性质的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持续提升。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大对司法改革提出新要求。

  为破解困扰人民群众的执行领域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中国人民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

  201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宣布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当前,人民法院通过采取交叉执行、善意执行等工作举措,切实化解执行积案难案,破解执行难题。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处张贴庭审布告,到互联网时代法院主动用手机等智能设备推送审判信息;从旁听法庭庭审的“现场正义”,到在线观看庭审直播的“可视正义”;从传统的纸质裁判文书,到开放共享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司法公开进一步加强,将公开公正送到群众身边,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一张亮丽名片。

  2020年11月,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光辉指引下,人民法院凝心聚力、勇担使命,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新征程上迈出新步伐、展现新作为、开辟新前景。

  一次次法槌起落,一份份公正裁判,一场场执行攻坚,一项项暖心举措……道出的是人民司法矢志不渝的为民情怀,彰显的是守好公平正义防线的坚定决心。

  2024年7月15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覆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方方面面,构筑了全景图,被人们称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总动员、总部署”,“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钉钉子的精神和滚石上山的决心,勇涉“深水区”,敢啃“硬骨头”,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把全会精神结合司法审判工作落实好,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上,司法画卷正继续铺展,公平正义的时代交响在神州大地回荡。


 
责任编辑:中国审判 中国法院网